10月申报变化太大了!财务人请注意!

栏目:生活百科 作者:admin 时间:2025-10-13 13:08:56

2025年10月起,中国税务申报迎来多项重大调整,涉及企业所得税预缴、发票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公司注销制度优化等多个领域。这些变化旨在简化办税流程、强化公平竞争、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财务人员的工作产生深远影响。财务人员需密切关注政策更新,及时调整申报策略,确保合规操作。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

10月申报变化太大了!财务人请注意!

1. 申报表结构优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版申报表对“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进行重大调整:

新增“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要求纳税人准确填报相关数据。

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细化费用分类。

在“营业收入”项目下细分“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明确出口业务收入归属。

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允许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环节自主选择填报。

新增“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申报。

2. 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调整

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企业需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例如,某企业第一季度预缴时,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错误,第二季度申报时需按新方法重新计算,调整补缴税额。

3. 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明确

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的,需将出口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区分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收入。

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需将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

若企业填报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处理,由该企业承担申报缴纳义务。

4. 专用设备抵免政策执行口径调整

允许纳税人在预缴环节根据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预缴环节未享受的,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例如,企业购置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后,可在预缴时抵免所得税额,或留待汇缴时抵免。

二、发票管理全面电子化

1. 民航境内航线电子行程单全面推广

自2025年10月1日起,民航境内航线旅客运输服务统一使用电子行程单,不再提供纸质行程单。旅客可通过航空公司官网或购票平台一键提交电子行程单申请,填写发票信息后完成开具。过渡期(至2025年9月30日)内,电子行程单和纸质行程单均可使用,过渡期后仅提供电子行程单。

2. 全国铁路客运领域电子发票全面启用

自2025年10月1日起,全国铁路客运领域全面使用电子发票,不再提供纸质报销凭证。铁路部门增加线下电子发票申请渠道和购票(代办)人开具服务,为老年人、脱网人群等旅客提供便利。旅客可通过“行程信息提示单”打印服务获取行程信息。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强化公平竞争

1. 修订背景与目的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修订旨在聚焦数字经济时代“内卷式”恶性竞争,强化事前预防与公平竞争价值导向。

2. 主要修订内容

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新媒体账号、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规范搜索关键词滥用行为。

禁止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打击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完善治理“内卷式”竞争制度,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各类经营者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四、公司注销制度优化与强制注销实施

1.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施行

自2025年10月10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的公司,登记机关可强制注销登记。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销户不销责”。

2. 强制注销程序与救济措施

登记机关对拟强制注销公司采取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为90天。

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即终止强制注销程序。

登记机关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对失联公司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强制注销程序终止或公司被恢复登记之日起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的,登记机关可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对恶意申请异议等行为规定法律责任,避免救济程序滥用。

五、其他重要申报变化

1.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自2025年10月1日起,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在平台内从事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不需要纳税的,平台企业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

2. 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名单。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机构开展合作,且需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贷后催收管理。

3.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实施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允许各地每年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情况,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正向优化,逐步提高优质耕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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