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进一步扩大共济范围。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回应了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范围限定以及政策变化等备受关注的问题。
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范围限定
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依据《民法典》,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时,作为被共济人,这些近亲属应是基本医保的参保对象,参加的可以是职工基本医保,也可以是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值得注意的政策变化
• 共济关系管理:通知明确共济关系可由双方自愿建立或解除,参保人医保关系变动时该关系自动解除,且一人可与多人互建共济关系。例如,参保人小张可以同时和远在不同省份的父母、兄弟姐妹建立共济关系,若小张的医保关系发生转移或终止,这些共济关系也会自动解除。
• 共济额度设定: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医保钱包,共济人通过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实行虚拟额度管理,资金不实际拨入钱包。
• 共济资金使用范围:共济资金来源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但需明确,个人账户共济仅共享资金,不涉及医保报销资格与待遇,双方仍需使用本人医保卡享受各自待遇,即“钱可以共济,卡不能共用”。
此次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政策的调整,旨在进一步优化个人账户共济政策,打破地域限制,强化家庭互助功能,让医保基金更好地惠及群众。
